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鮮牛乳質量的監督和管理,提高生鮮牛乳質量,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食品安全,維護奶牛生產者和乳品加工者的合格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 本辦法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衛生部頒布的《乳與乳制品衛生管理辦法》。
第三條 (含義) 本辦法所稱生鮮牛乳系指從正常飼養的無傳染病和乳腺炎的健康母牛乳房內擠出的常乳。
第四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生鮮牛乳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質量檢測機構) 本市生鮮牛乳質量檢驗由上海市乳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承擔。
第二章 生鮮牛乳質量
第七條 (質量標準) 生鮮牛乳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和衛生指標應符合GB/T6914――86、GB9676――88和GB/T5409――85的規定。
第八條 (禁止行為)
不準出售和收購下列異常奶: (一) 乳腺炎奶和乳房創傷奶; (二) 產犢后初奶(7天內)及臨產前(15天內)奶; (三) 應用抗生素類藥物期間和停藥5天內的病牛奶; (四) 患結核病、布氏桿菌病等傳染病牛所產的牛奶; (五) 摻水、摻雜、摻入有毒、有害物質和變質的牛奶; (六) 其他不符合安全性牛乳質量標準的牛奶。
第九條 (生產者行為模范)
生鮮牛乳的生產者必須做到:
(一) 擠奶要嚴格遵守操作規范,做好牛體、牛舍、擠奶器具及周圍環境場地的清潔衛生工作。 (二) 所有奶牛場應配備質量可靠的擠奶機和直冷式奶罐或帶有制冷系統的貯奶罐,以確保向乳品加工廠提供優質的生鮮牛乳。 (三) 擠出的生鮮牛乳應迅速冷卻至4℃(含4℃)以下,貯存期間牛奶溫度應保持在7℃(含7℃)以下;沒有冷卻設備的應在2小時內將生鮮牛乳送到乳品加工廠或收奶站。
第三章 生鮮牛乳生產和經營
第十五條 (收購價格政策)
生鮮牛乳收購應實行按質論價,;質優價。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將脂肪、蛋白質指標作為生鮮牛乳收購的基礎論價指標,將微生物、抗生素等指標作為附加論價指標,具體辦法由市物價局確定并發文執行。
行業動態
《上海市生鮮牛乳質量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