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六月一日起實行的食品類新法規
被吊銷衛生許可證者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衛生部公布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理辦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
衛生部公布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理辦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